为什么有照企业擅自设立的无照经营机构会按照无照经营查处?
理由如下:
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二、……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006年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五、根据以上规定,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应当按分公司进行登记依法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如果该有限公司未经登记取得分公司营业执照,擅自在住所外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就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分公司营业执照擅自设立分公司开展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六、《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这里的“无照经营”,不仅包括相关单位或个人本身无营业执照却开展经营,还包括本身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独或共同设立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却未办营业执照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也就是说,有照企业擅设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或使用独立名义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同样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调整范围。
无照经营并不单单是指某一范围的,也包括这有照经营单位擅自经营的无照机构,大家在这里一定要注意了。